普法宣传 | “美好生活 民法典相伴”,走近生活实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今年5月,也是我国第三个民法典宣传月,为进一步增强群众法治思维,养成用法律解决日常生活中的民事纠纷的技能,我们梳理代表性强、覆盖面广的各类民事典型案例,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人民群众开展普法教育。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含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共有7编,依次为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覆盖了公民一生各阶段的各种权利,比如生老病死、衣食住行、消费借贷、生产生活等领域的法律规定,保护着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用于解决百姓间的民间纠纷的法律,是一部实用的综合性法律典籍,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二、民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的变化
以前没有民法典,我们也过得好好的,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后,又会有哪些不同呢?
一直以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9部单行法,组成了庞大的单行法矩阵,保护着公民的权利,也就是共同组成了“散装”民法体系。
现实中,对同一案件可能涉及多部单行法均可适用,难免会出现重叠或者冲突的情形,有些情形下甚至被恶意钻空子。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之后,可以消除重叠、避免冲突,真正实现各项法律规定:“1+1>2”。新的民法典颁布之后,九部民事单行法同时废止。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意义
在政治层面,它将助推我国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提升政治文明水平;
在经济层面,它将改善我国的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质量,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
在社会层面,它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和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提供了制度资源和规则支持;
在文化层面,它传承了固有文化的精髓并通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其注入新血液,且增强了中国法律文化的软实力,有助于在国际上塑造新的国家形象;
在生态保护层面,它彰显了绿色发展理念,可有效遏制生态环境恶化,促进绿色家园的建设。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运用
1.抚养费支付
基本案情:原告王某枝与被告陈某林于2005年结婚并生育一子陈某轩,2009 年生育一女陈某。2013 年双方离婚,2015 年复婚。2019 年两人再次离婚,离婚时约定婚生子陈某轩由陈某林抚养、婚生女陈某由王某枝抚养,抚养教育费各自承担。后陈某轩到安徽新华电脑学校上学,因学习设计专业,需要购置电脑一台5300元,升学考试缴费24400元(中专升大专7500元,大专升本科16900 元),因陈某林不愿支付,该两笔费用均由王某枝支付。后王某枝起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林返还该两笔费用。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王某枝与陈某林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陈某轩由陈某林抚养,抚养费由陈某林负担。现陈某轩尚未成年,陈某林应当依据离婚协议对陈某轩尽到抚养义务,陈某林辩称已经尽到抚养义务,并提交了相关转账记录,对该转账记录予以采信。但本院认为,抚养费用还应该包括教育费用支出。陈某轩因学习需要购买电脑、为提高学历需要缴纳相应考试费用,陈某林未予支付,陈某轩遂求助母亲,王某枝为了孩子得到更好的教育,拥有更好的未来,垫付了相关费用29700元,现王某枝要求陈某林支付该费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判决被告陈某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某枝代为垫付的抚养费用29700元。
2.监护人变更
基本案情:吴某,2010年10月28日出生,于2011年8月22日被收养。吴某为智力残疾三级,其养父母于2012年和2014年先后因病死亡,后由其养祖母陈某金作为监护人。除每月500余元农村养老保险及每年2000余元社区股份分红外,陈某金无其他经济收入来源,且陈某金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吴某的外祖父母也年事已高亦无经济收入来源。2018年起,陈某金多次向街道和区民政局申请将吴某送往儿童福利机构养育、照料。为妥善做好吴某的后期监护,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依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吴某的监护人为民政部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民政部门的变更申请。
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被监护人吴某为未成年人,且智力残疾三级,养父母均已去世,陈某金作为吴某的养祖母,年事已高并有疾病在身,经济状况较差,已无能力抚养吴某。鉴于陈某金已不适宜继续承担吴某的监护职责,而吴某的外祖父母同样不具备监护能力,且陈某金同意将吴某的监护权变更给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将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金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不仅符合法律规定,还可以为吴某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环境,更有利于吴某的健康成长。故判决自2021年7月23日起,吴某的监护人由陈某金变更为广州市黄埔区民政局。
3.监护人撤销
基本案情:2021年3月14日3时许,张某柔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某烧烤店内生育一女婴(非婚生,暂无法确认生父),随后将女婴遗弃在梅河口市某村露天垃圾箱内。当日9时30分许,女婴被群众发现并报案,梅河口市公安局民警将女婴送至医院抢救治疗。2021年3月21日,女婴出院并被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抚养至今,取名“党心”(化名)。张某柔因犯遗弃罪,被判刑。目前,张某柔仍不履行抚养义务,其近亲属亦无抚养意愿。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申请撤销张某柔监护人资格,并申请由该福利院作为党心的监护人。梅河口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的申请。
裁判结果:生效裁判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等义务。张某柔的遗弃行为严重损害了被监护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依照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其监护人资格应当予以撤销。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作为为全市孤儿和残疾儿童提供社会服务的机构,能够解决党心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作为党心的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其生活、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故指定梅河口市儿童福利院为党心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