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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全县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十佳案例”评选活动的通知

【 字体:    稿件来源: 宿松县人民政府网  作者:    时间:2024-12-12 15:26:22   

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厅和市局要求,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现就法律援助民生工程“十佳案例”评选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目标

  以“十佳案例”评选活动为载体,规范案件办理过程,提升法律援助案件质量;以“十佳案例”为范例,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提供办案参考;以案释法,进一步宣传法律援助制度,普及法律援助政策,提升公民法治意识,扩大法律援助社会影响力。

  二、评选范围及参评对象

  1.评选范围:2023年11月—2024年10月已办结的法律援助案件。

  2.参评对象:仅限法援聘用律师参加,各聘用律师撰写案例不少于3篇。

  三、评选标准

  1.内容要求。案例要有对案情的简洁清晰描述,对法律适用的深度讲解,能体现法律援助聘用律师的敬业奉献精神,展示扎实的法学功底和法律实务技能。案例每篇字数在2300字左右,其中案例点评不少于200字。

  2.格式要求。案例格式参照司法部发布的法律援助案例模板。(见附件)

  3.案例编写要求:(1)以第三人视角编写。用语要客观、中性,避免掺杂个人情绪、个人主观推测等语意。要简明扼要,运用法律法理分析案情时,条理清晰。(2)统一称呼。同一个案例中的承办律师、人员以及涉及的地点、单位称呼要统一。不能出现XX律师、承办律师、承办人、代理人等混用的情形,可以统一称为“承办律师”。不要出现当事人、受援人、被告人、被害人等不同称呼。对于案例中涉及的人员,可以作如下处理:①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②对少数民族姓名,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③对外国人、无国籍人姓名的中文译文,保留第一个字,其余内容以“某”替代;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英文姓名,保留第一个英文字母,删除其他内容。 出现同姓数人的,通过在姓名后增加阿拉伯数字进行区分。如“李某”“李某1”“李某2”;或者灵活加以区别,如“李某”“李父”“李母”。为了突出受援人,一般涉及受援人的不加数字,其他用数字指代。对于涉案地址,一般只公开到县级,县级以下都采用某乡镇、某村表述。对于涉案单位名称,用“某+公司”代替。出现多个单位的,可以用A、B、C、D加以区别,如A公司、B公司。(3)信息模糊化处理。基于保密原则,对以下内容一般直接隐去,若确有必要,用“××”代替:个人的家庭住址、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健康状况、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个人信息;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车牌号码、动产或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等信息;以及案件中提及的司法文书号。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上公开的案例,均需隐去相关内容。(4)案情简介部分内容包括: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申请法律援助原因;案件受理、审核、指派情况,审批依据;案件代理情况,案情分析和代理意见;案件结果,援助效果。(5)案件点评部分内容可包括:争议焦点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法律问题及法理分析等相关内容。

  四、有关要求

  1.认真编写。聘用律师案例编写严禁文字或者观点抄袭,严禁以旧充新,确保推选出的案例具有典型性、示范性和新颖性。

  2.评选方式。县司法局将成立案例评选小组,对征集的案例进行评审。

  3.奖项及标准。分别设“十佳案例”、一、二、三等奖及优秀奖等次。(1)十佳案例10个,每个奖励2000元(凡司法部、省厅、市局采用的案例均为县局“十佳案例”,一类为参与市局、省厅、司法部案例评选活动并获奖的,分别奖励2000元、2500元、3500元,另一类为被司法部案例库采用的奖励3000元,就高不就低)。(2)一等奖3个,各奖励1500元;二等奖4个,各奖励1200元;三等奖5个,各奖励1000元;优秀奖若干个,各奖励400元。

  4.报送时间与方法。2024年11月30日前将纸质版和电子版报送至县法律援助中心,联系人:代璐,电话:7821148。邮箱:susonggf@163.com。

  附件: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王某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

  宿松县司法局

    2024年11月7日

  附件

  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对未成年人王某故意杀婴提供法律援助案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类型: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承 办 人:赵辉

  供 稿: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 赵辉

  审 稿: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 宋岚 马凯 郑惠云

  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 郭婕

  司法部研究室 高航

  编 写 人:赵辉

  检索主题词:法律援助 未成年人 刑事案件 故意杀人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王某原本是一名16岁的花季少女,在某职业学校读高中。读书期间,认识了一名男孩并与之交往。相处了一段时间后,王某发现自己怀孕,经与男孩商量,确定了堕胎计划。因二人都对怀孕缺乏常识、未予重视,以致堕胎计划一直未实施。怀孕期间,王某照常在学校读书、回家,由于穿着宽松肥大的衣服,学校和家人都未发现她身体的异样。怀孕九个多月时,一天王某正在上课,突然感到腹部疼痛难忍,懵懂无知中在学校厕所内生下了一名婴儿。当婴儿从其体内滑落到厕所的蹲坑时,发出了哭声。王某对眼前的一切感到惊恐和害怕,她不想让别人知道或发现她的秘密,于是捂住婴儿的口鼻不让其哭出声。随后,王某被学校老师发现。在120医生赶到后,王某主动对医生说出了自己捂死婴儿的经过。

  案发后,王某被取保候审。由于王某是未成年人,2016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通知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王某提供辩护。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致诚律师事务所赵辉律师,为王某涉嫌故意杀人案一审阶段提供法律援助。承办律师接到指派后立即联系了王某的家长,家长表示案发后,王某的心理受到巨大影响,性格变得非常内向压抑。了解到王某租房地址与律师事务所距离遥远,承办律师主动来到王某家中了解情况。在偏僻简陋的出租屋内,承办律师见到了紧张不安的王某。为了避免多次陈述案情给王某造成更大心理伤害,承办律师主要采取阅卷方式了解案情,而非像办理其他案件那样让当事人陈述案发经过。在会见中,承办律师更多的是从将来如何让王某更好地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提出建议。

  本案的关键不是证据和法律问题,而是如何更好地教育挽救王某,找到真正适合她的刑罚措施和矫正方法。承办律师认为,非监禁刑罚是对王某最有利的处罚方式,但是相关规定对外地户籍人员在北京适用缓刑有一定的要求,承办律师主动联系北京市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了解在京执行缓刑需要符合的条件,而后告知王某的家长,让其去办理暂住证等,为王某争取缓刑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本案的发生,与作为监护人的家长长期疏于教育保护有着直接关系。在会见时,承办律师不仅见到了王某,而且用更多的时间与家长进行了沟通,指出遇到这种问题时家长不要给孩子更大的压力,不要苛责,孩子已经能够认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家长应该给予孩子更多的关心,主动和孩子交流,了解孩子的想法,不要再一味抱怨,认为孩子给家长丢脸了,这样孩子可能永远走不出心理阴影。承办律师了解到,主审法官还为王某安排了社工心理疏导等活动,王某感到这些活动对自己有帮助并一直主动参与。承办律师鼓励王某遇到困难一定要说出来,不要放弃自己。办案过程中,律师、法官和社工都在真心的帮助王某。经过承办律师的多次沟通,王某为开庭做好了心理准备。

  本案经过两次庭审,在开庭时,承办律师提出了以下几点辩护意见:1.案发时王某系未成年人,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减轻处罚;2.王某有自首情节,因为在案发当天,120人员赶到现场后,王某就主动告诉医务人员自己杀害婴儿的事实;3.王某具有当庭认罪的法定从轻情节;4.王某的行为不存在预谋;5.王某犯罪情节较轻,其主观恶性不深;6.王某一贯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7.王某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应依法从轻处罚;8.王某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2016年9月27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完全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特殊的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承办律师将工作重点放在提出合理化的量刑建议上,指出王某犯罪时尚未成年,有自首行为等法定情节,建议法庭充分考虑少女杀婴案与一般有预谋的杀人案相比,在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程度及社会危害性等方面区别较大,应充分考虑这类犯罪的特殊性,建议法庭判处缓刑,并最终被法庭采纳。

  本案中,承办律师和办案法官都没有机械办案,而是坚持恢复性司法原则,从情理法高度,充分考虑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和外来务工人员家庭面临的实际困难,从人性角度提供尽可能的帮助,不仅有效避免了因办案对当事人可能造成的二次伤害,而且通过综合运用社工心理疏导、正面鼓励引导、帮助家长正视问题等方法,让当事人感受到社会温暖,以便其今后更好地生活成长。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由于处于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的特殊时期,心智尚不成熟,具有感情用事、容易冲动等特点。与成年人相比,未成年人对新鲜事物的好奇心强,但辨认、控制能力都比较差,容易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本案突显出家庭和学校对未成年人性安全教育的缺乏。为增加未成年人对性行为性质和后果的了解,家庭应重视对未成年子女的性安全教育,帮助其正确认识与处理两性关系;学校也应当讲授与学生年龄增长相一致的生理知识,帮助其树立自尊自爱的性道德观。

  据调查统计,近年来,中学生未婚先孕或堕胎现象非常严重,对当事人及家庭造成了严重危害。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引导中学生如何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增强学校和家长对孩子性知识教育的重视、共同帮助未成年人顺利度过青春期都具有积极意义。

责任编辑:陶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