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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制度

【 字体:    稿件来源: 宿松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4-06-25 08:39:02   

  第一条 为依法、公正、及时做好权属争议的调查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权属争议,是指县域内跨行政区域的土地(含承载水域的土地、滩涂)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争议。森林、水流、山岭、湿地等其他自然资源争议按行业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条 权属争议调处属行政裁决事项,行政许可股窗口为受理机构,确权登记股负责组织办理,不动产登记中心协助承办。

  第四条 行政许可股窗口按规定进行受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当场作出书面说明并予以退回;材料齐全且属于受理范围的,在“互联网+政务服务”云平台录入信息、上传收件资料,出具受理通知单,并通过“互联网+政务服务”云平台及时将办理事项流转给确权登记股。

  第五条 确权登记股在接到任务后,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指定2名以上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承办人,在自决定受理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同时在规定时限内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情况开展调查。

  第六条 在查清事实、分清权属关系的基础上,确权登记股遵循依法、自愿、公平的原则,先行组织调解,促使当事人以协商方式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由承办人和确权登记股负责人署名,报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印章后生效。生效的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不动产登记权属来源的依据之一。

  第七条 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确权登记股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调查处理意见(须确权登记股、不动产登记中心主要负责人会签),提交局自然资源工作业务会审查,审查通过后报县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形成的资料由确权登记股及时整理并移交档案归档。

  第八条 调解或处理办结之日起15日内,确权登记股将调解书或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抄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九条 申请条件、提交资料、处理程序、办理时限、回避问题、行政复议等按照《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执行。权属争议的裁定标准按照《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执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政府交办以及局确定的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按本制度第五∽八条的程序处理。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具体由确权登记股负责解释。

责任编辑:陶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