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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 字体:    稿件来源: 宿松县人民政府  作者:    时间:2024-01-03 15:26:33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60元/月·人。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25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950元/月·人。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740元/月·人。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710元/月·人。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300元/月·人。

  上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日  

责任编辑:陶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