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提高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请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60元/月·人。
2.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725元/月·人。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1.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950元/月·人。
2.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财政补助标准调整为740元/月·人。
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1.集中养育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710元/月·人。
2.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1300元/月·人。
上述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2日
责任编辑:陶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