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8〕23号)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25项举措》(庆办发〔2021〕10号)、《安庆市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民社救字〔2021〕39号)以及县民生工程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应急、过渡性救助。坚持兜底线、救急难,做到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充分发挥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救助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实施内容
(一)救助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或我县长期居住的外来务工者等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具体包括:
1.一类对象: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孤儿、困境儿童。
2.二类对象:低保边缘家庭。
3.三类对象:因意外事件、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本市户籍家庭。
4.四类对象:困难发生在本市范围的流动人口,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二)救助方式
根据困难对象类型、困难程度、困难原因等不同因素,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1.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2.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3.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三)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具体救助标准按照《宿松县〈安庆市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实施办法的通知》执行。
(四)救助程序
临时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县民政局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确认的程序实施。紧急情况下,申请人可直接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临时救助。
(五)备用金制度
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乡镇在紧急情况下,对困难家庭实施救助,临时救助备用金由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按照乡镇人口规模确定资金池基数拨付至乡镇人民政府,乡镇审批临时救助金额不得超过我县低保标准的6倍。
(六)设置村级“救急难”互助社
各地要指导辖区内村(社区)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注册成立村级“救急难”互助社,开展村级“救急难”工作。暂不具备登记设立社会团体的,可由村(社区)居民委员会代为履行村级“救急难”互助社相关职责,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开展“救急难”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协作配合。县民政局、财政局要建立定期沟通会商机制,及时研究解决临时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民政部门应当严格规范开展临时救助对象审核确认工作,财政部门应当强化救助资金规范使用管理。
(二)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使用困难群众救助资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做到精准救助,突出绩效管理,确保临时救助资金足额安排、及时拨付、规范使用和效益发挥。动员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加大对政府临时救助的补充支持力度。
(三)加强备用金监督管理。备用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各乡镇应建立临时救助台账,自觉接受监督。县民政局、财政局定期对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备用金管理使用违反财经纪律的、未发挥急难救助作用的,要及时纠正并视情节进行追责问责。
(四)加强考核监督。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绩效评价机制,加强对临时救助工作的绩效评估,突出制度效能的发挥,强化结果运用。民政、财政部门应当积极会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工作开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临时救助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