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25项举措》(松办发〔2021〕14号),不断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提升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水平,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45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皖政〔2016〕102号)、《安庆市特困人员认定及救助办法》(民社救字〔2021〕38号)和市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断完善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织密特困供养对象兜底保障。
二、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户籍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个条件的,应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及受理程序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及受理所需材料按相关政策执行。
(二)审核确认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组织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经过公示等程序,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确认,并录入安徽省低保系统,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
特困人员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
四、动态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困难群众的走访,符合特困供养条件的及时帮助办理申请手续。
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后按程序办理终止救助供养手续。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核确认工作。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对社会救助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特困人员认定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特困人员认定申请,上报县民政局审批。严禁不经特困人员申请受理、审核确认等程序直接将特定群体或任何家庭和个人纳入特困人员范围。
五、实施内容
(一)基本生活保障
基本生活标准包括各级财政补助资金、救助供养对象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养老服务补贴、高龄津贴、承包土地收益、房屋租金等个人财产性收入等。按时发放财政补助资金,分散供养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生活补助资金拨付到供养机构。
(二)住院护理保险
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以财政资金向保险公司投保,特困人员因疾病、意外伤害住院,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评估,评估为失能需要护理的可享受住院护理补助。具体操作办法按该局下发的住院护理保险方案执行,护理费申请及发放程序按照保险公司协议执行。
(三)照料护理
1.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护协议的签订工作,参与签订协议方应有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村(居)委会、监护人。乡镇政府、有关单位应监督协议的执行。乡镇、有关单位驻点干部应每月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一次,村(社区)包片干部每周应走访一次,走访应做好记录,对特困人员存在的困难要及时予以解决,使他们的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2.失能特困人员护理。按照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标准和程序,县民政局委托第三方对失能人员进行评估。鼓励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入住供养机构,2022年底各乡镇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必须达到60%。对因特殊原因不能入住供养机构的,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应组织村(居)委会做好照料护理工作。
(四)特困人员丧葬补助
特困人员去世由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委托村(居)委会或其亲属办理,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丧葬事宜也可由供养机构办理。县财政对特困人员丧葬办理机构或个人补助1000元。每年年底各乡镇应填报《特困人员丧葬补助申请表》,连同去世特困人员身份证、火化证明复印件上报县民政局,经审核后,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局下拨补助资金。
(四)档案管理
供养对象每年都应进行抽查核实。供养对象档案实行乡镇管理;市、县民政部门建立特困供养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
六、资金筹措及管理
(一)资金筹措。统筹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用于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照料护理、医疗救治、丧葬等支出。有集体经营等收入的乡镇和单位,可从中安排资金用于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
(二)资金管理。特困供养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分散供养人员的特困生活补助资金通过涉农资金“一卡通”发放。集中供养人员生活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特困供养机构账户,各乡镇要加强特困供养机构财务监督。已实施公建民营的供养机构应建立财政拨付资金收支专账,乡镇要定期督查。特困供养服务机构的经营收入等,可统筹用于机构管理、改善特困老人生活条件;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收入及涉农补助资金,应当在尊重其合法使用、处置个人财产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集中供养特困对象生活质量。
七、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县财政局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县民政局负责编制实施内容、制订管理制度和对实施情况进行督查考核。县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补助资金,并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二)健全落实机制。乡镇人民政府是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定期探视责任,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帮困活动,尽最大努力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严禁冲击道德底线事件发生。
(三)强化监督考核。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保障政策落、动态管理档案管理等的监督考核。自觉接受各级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审计、新闻媒体和群众监督,对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规定严肃处理,切实保障特困对象政策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