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25项举措》(松办发〔2021〕14号),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根据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68号)、《宿松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和县民生工程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不断完善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加强动态管理,切实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做到低保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措施相衔接,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实施内容
(一)保障范围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条件的,通过审核确认程序,可以获得低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
1.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重度残疾人;
2.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3.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4.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二)保障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安庆市人民政府发布标准执行,根据低保家庭人口结构和收入来源变化情况,按照A、B、C三类分类施保。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农村户籍家庭中的A类、B类人员,分别按不低于其本人低保补助水平的30%、20%增发低保金。
(三)申请认定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受理、审核、确认,申请人与乡镇、村经办人、村“两委”班子成员系近亲属的,由县民政局审批确认。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低保申请;条件具备时,可通过互联网申请。具体申请、确认程序按照《宿松县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松民社救字〔2021〕39号)和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25项举措》(松办发〔2021〕14号)规定执行。
(四)主动发现
各乡镇要加大走访排查力度,及时完善社会救助数据大平台,录入低收入人口、支出型贫困人口数据,充分发挥主动发现机制作用。定期与卫生健康、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进行数据比对,要加强低收入人口家庭情况分析比对,对出现预警的“重点人群”,要重点排查,符合低保条件的,按程序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五)动态管理
各乡镇、经开区、东北新城要加强低保家庭开展定期核查。A、B类家庭,每年核查一次;C类家庭,每半年核查一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核查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财产等变化情况,及时作出增发、减发、停发低保金决定。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县民政局、财政局、各乡镇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协调,定期会商交流情况,研究解决存在问题。县民政局统筹负责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做好相关资金保障工作,按规定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经费统筹纳入财政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是低保审核审批的责任主体,负责对申请享受低保待遇对象的信息核查、经济状况核对、群众评议、审核确认等工作。
(二)加强资金统筹。县财政局要结合实际情况,推进社会救助资金统筹使用,盘活财政存量资金,优化财政支出结构,提升资金使用效益。县财政局、县民政局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管理规范。
(三)低保专项治理。围绕“突出治理重点,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实地核查,提升整改实效”,坚持问题导向,集中治理“人情保”“关系保”“漏保”“错保”等问题,坚决查处农村低保工作中的腐败隐患和作风问题。
(四)强化考核监督。建立健全低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加大对低保制度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加强社会监督,增强约束力和工作透明度。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违规办理低保和挤占、挪用、虚报、冒领低保资金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