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系列解读⑥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建设用地审批制度
——《土地法管理法实施条例》
这次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坚持权责对等、合理划分事权,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明确了一系列优化用地审批的措施。
一、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征地审批事权,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决定权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新《土地管理法》对征地审批权限做了调整,删去了原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后向国务院备案的程序性规定。《条例》对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征地审批事项又作了进一步细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完成拟征收公告、征收土地调查与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与听证、征地补偿登记与协议签订等相关前期工作后,方可向上级人民政府提出征收土地申请。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只负责对征收土地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公共利益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不再审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具体内容。土地征收批准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规定要求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及时足额兑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落实补偿安置措施。征地批准后仍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调查结果、补偿登记结果等,及时做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组织实施,进一步压实其征地补偿安置的主体责任。
二、简化建设用地报批材料,减少农用地转用审批层级
《条例》将原来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在做出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批复过程中所附的“一书四方案”(即: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土地征收方案和供地方案)材料内容进行了精简,按照“批什么就审什么”的原则,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其中,明确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重点对建设项目安排、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补充耕地情况做出说明。同时,《条例》取消了原农用地转用审批“逐级上报”的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后,可以直接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分批次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推进“多审合一”,合并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2019年9月,自然资源部下发通知要求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审批制度改革。此次《条例》明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应当与用地预审合并办理,核发建设项目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是建设项目空间准入阶段两项内容相近的审批事项,过去申报单位需要分别向原国土资源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提交两套申报材料,材料内容大多重复且办理耗时长。机构改革后,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的审查和办理意见,均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管理。此次将“多审合一”内容纳入《条例》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迈出的重要一步,为后续指导基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理顺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审批流程与标准,建立统一的全业务报件系统平台、全面提升业务审批质量和效率提供了重要的法治保障。
四、强化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的服务职能新《土地管理法》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一项重大制度创新,为破除城乡二元土地制度打开了法律之门,也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障碍。《条例》更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政府的角色定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双方主体为农村集体和使用权人,政府的作用在于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合同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素进行确认。认为不符合的,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而不是通过行政审批手段进行管理,进一步强化了政府的服务职能。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统一部署,持续推进用地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实际优化审批流程,确保送审材料明晰、审批路径畅通,进一步释放改革活力,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