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县直 > 资规局 >正文

巨额罚款来了!土地违法将付出惨痛代价!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资规局  作者: 县资规局   时间:2021-09-15 16:27:58   

 2021年7月2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43号国务院令,公布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土地违法行为罚款作了哪些修改

1.对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新增罚款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按占用面积处土地复垦费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二条)

2.对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罚款由非法所得的50%以下修改为违法所得10%以上50%以下。(第五十四条)

3.对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以及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罚款额由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修改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五条)

4.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罚款额由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下修改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不复垦的,按非法占地处罚。(第五十六条)

5.对非法占用土地的,罚款标准由原每平方米30元以下修改为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第五十七条)

 6.对拒不交出国有土地使用权、临时用地期满拒不归还以及不按照批准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罚款额每平方米由原10元以上30元以下修改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第五十九条)。

7.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法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罚款标准明确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第六十条)

二、9月1日起对土地违法行为按照上述新标准处理吗?

《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因此,对9月1日以前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应按原《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罚款标准处罚,原没有规定罚款标准的,不能实施处罚。9月1日后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才能按照新的规定处理。

最后,需要忠告的是,遵守法律法规才是最重要的。国家提出采取长牙齿的硬措施保护耕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增加罚款规定或提高罚款标准,只是为了让违法者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罚款只是处罚措施之一,还有责令退还土地、拆除违法建筑物、没收建筑物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只有敬畏法律,依法依规用地,才是对自己投资负责、对自己利益负责的方法。

责任编辑:杨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