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 《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政策解读
11月28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印发《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皖退役军人发〔2023〕14号)(以下简称“《基准和适用规则》”)。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行政裁量权基准是行政机关结合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实际,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实和情节,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2023年3月2日,省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对我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基准和适用规则》。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建立健全我省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强化执法监督,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高执法行政水平,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
三、起草过程
按照要求,我们对涉及退役军人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进行了全面梳理,逐一研究是否需要进行细化量化。对于需要细化量化的,在认真研究上级机关和省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基础上,拟定了细化量化的具体内容,形成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全省系统和社会公众意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
四、目标任务
建立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基本实现行政裁量标准制度化、行为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确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具体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细化量化的执法尺度,有效规范执法行为,不断提升行政执法质量和效能,提高服务对象对行政执法的满意度。
五、主要内容
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涉及的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4类,具体规范内容如下: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对不予处罚、免予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从重处罚的条件只有原则性规定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安徽省退役军人事务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皖退役军人发〔2020〕3号)部分内容进行修订,明确不予行政处罚、予以行政处罚且情节较轻、予以行政处罚且情节较重等情形。
(二)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确认的条件、程序、申请材料和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对相关内容予以细化量化。
(三)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给付的条件、程序和办理时限只有原则性规定,对行政给付有一定幅度规定的,对相关内容予以细化量化。
(四)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检查的职责范围只有原则性规定,对相关内容予以细化量化。
六、创新举措
全面梳理系统行政执法事项,细化量化15项具体内容,通过一个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行政裁量权基准,《基准和适用规则》具有完整性;《基准和适用规则》规定,市、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裁量权基准,《基准和适用规则》具有指导性;《基准和适用规则》规定,建立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基准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调整,《基准和适用规则》具有科学性。
七、保障措施及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压实责任,推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二是强化宣传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运用行政裁量权基准解决问题的能力。三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行政执法检查、依法行政考核等方式,加强对退役军人工作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收集对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情况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八、解读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政策解读联系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法规处 刘俊飞
联系电话:0551—65902968
通讯地址:合肥市庐阳区回龙桥路1号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