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商务局(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2021年本)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1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处罚 |
2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六类情形的处罚 |
3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处罚 |
4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将五类情形的粮食作为食用用途销售出库的处罚 |
5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政策性粮食经营活动,虚报粮食收储数量等九类情形的处罚 |
6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的违法情形且情节严重的的处罚 |
7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者备案内容弄虚作假的处罚 |
8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不具备规定条件从事仓储活动的处罚 |
9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的名称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10 | 行政处罚 | 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有关粮油出入库、储存等管理规定的处罚 |
1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规定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非法侵占、损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的处罚 |
12 | 行政处罚 | 对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加工和销售等经营活动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未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未按规定采购粮食,从事食用粮食加工的经营者违反相关规定,未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未实行粮食召回制度的处罚 |
13 | 行政处罚 | 对销售不符合规定的粮食作为口粮的处罚 |
14 | 行政处罚 | 对粮食经营者违反储粮药剂使用相关规定,运输粮食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15 | 行政处罚 | 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处罚 |
16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未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的处罚 |
17 | 行政处罚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18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19 | 行政处罚 | 对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20 | 行政处罚 | 对美容美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处罚 |
21 | 行政处罚 | 对餐饮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处罚 |
22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23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处罚 |
24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25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处罚 |
26 | 行政处罚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27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28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29 | 行政处罚 |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罚 |
3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处罚 |
32 | 行政处罚 | 对洗染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33 | 行政处罚 |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34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35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
36 | 行政处罚 |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处罚 |
37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认定书》的处罚 |
38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要求备案分支机构、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对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39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违规开具或者发放《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或者未按照规定对已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的报废机动车进行拆解的处罚 |
40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在其资质认定的拆解经营场地内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予以拆解,或者交易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车的处罚 |
41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建立生产经营全覆盖的电子监控系统,或者录像保存不足1年的处罚 |
42 | 行政处罚 | 对回收拆解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对报废新能源汽车的废旧动力蓄电池或者其他类型储能设施进行拆卸、收集、贮存、运输及回收利用的,或者未将报废新能源汽车车辆识别代号及动力蓄电池编码、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录入有关平台的处罚 |
43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以商务、旅游、留学等名义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44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依照《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规定缴存或者补足备用金的处罚 |
45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三类情形的处罚 |
46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等六种情形的处罚 |
47 | 行政处罚 | 对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未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等四种情形的处罚 |
48 | 行政处罚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处罚 |
49 | 行政处罚 | 对家电维修经营者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50 | 行政处罚 | 对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未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的要求报送投资信息的处罚 |
51 | 行政处罚 | 对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处罚 |
52 | 行政处罚 | 对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标志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的处罚 |
53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非法收购或者不符合国家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粮食,用于违法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以及有关账簿资料;查封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的场所 |
54 | 行政确认 | 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认定 |
55 | 行政确认 | 粮食应急供应、配送、加工网点选定 |
56 | 其他权力 | 县辖区内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57 | 其他权力 | 其他发卡企业备案 |
58 | 其他权力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
59 | 其他权力 | 上报国家的项目、计划、补助资金等事项初审 |
60 | 其他权力 |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
61 | 其他权力 | 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核定 |
62 | 其他权力 | 粮食流通市场监管及政策性粮食收购、储存、出库监管 |
63 | 其他权力 | 地方储备粮财务资金监督检查 |
64 | 其他权力 | 粮油仓储单位备案 |
65 | 其他权力 | 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