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25项举措》
为构建保障适度、权责清晰、规范持续、全域覆盖的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切实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实现2022年基本建成分层分类、城乡统筹、制度完备、高效顺畅的社会救助新格局;到2035年实现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总体适应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2020〕2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近日,安庆市委办、市政府办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25项举措》的通知,提出如下25项举措。
一、强化综合救助
以基本生活救助为基础、专项社会救助为支撑、急难社会救助为辅助、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综合救助体系。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对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家庭或个人,临时遇困的生活无着人员,或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以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按规定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方面存在困难的,按规定给予相应的专项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造成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受灾人员给予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二、推进城乡统筹
结合乡村振兴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等社会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强化动态监测,夯实防贫基础,对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提供相应社会救助帮扶。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低保等社会救助。协同推进长三角区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体化。加强社会救助与扶贫开发和乡村振兴战略的衔接。[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市扶贫办,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三、拓展救助内涵
发展多元救助,丰富社会救助内容,形成“物质+服务”的救助方式。推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对象中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员提供必要的探视、照料服务。发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作用,为社会救助对象提供社会融入、心理疏导等专业服务。进一步完善对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以及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救助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四、健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综合认定指标体系,适度扩大保障范围,合理扣减家庭刚性支出,将符合条件的城镇失业和返乡人员及时纳入低保。加强对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救助,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和脱贫人口中无法通过产业就业获得稳定收入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对象,采取“单人户”依规纳入低保等措施予以保障。建立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在综合考虑我市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的基础上,结合财力状况、物价上涨及省级指导意见等因素,合理确定低保标准。认真落实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及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持续深化社会救助领域专项治理,加强低保动态管理,按照A、B类一年一次,C类半年一次开展核查。[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扶贫办、国家统计局安庆调查队,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五、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生活
精准认定特困人员,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原则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推进签订委托照料协议,落实走访照料责任。通过购买住院护理保险等方式,提升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水平。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建设和设施改造,提升特困人员保障能力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农村特困供养服务机构,为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残疾人,提供低偿或无偿的集中托养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六、完善医疗救助政策
完善医疗救助对象动态认定核查机制,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做好分类资助参保和直接救助工作。进一步完善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对急危重症患者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不得因挂号、缴费等原因延误抢救时机。在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时,确保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健全重大疫情医疗救治医保支付政策,确保贫困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牵头单位:市医保局;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七、健全教育救助制度
按照“以县为主,先试先行”原则,对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含建档立卡、低保、特困家庭儿童等)、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残疾儿童给予资助。对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国家规定课程教科书,补助家庭困难学生生活费。对高中阶段家庭困难学生按国家规定给予免除学(杂)费补助和国家助学金资助。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助学贷款、校内资助等形式的高等教育阶段资助体系。落实“一人一案、分类安置”要求,采取“送教上门”等方式,做好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牵头单位:市教育体育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八、落实住房救助制度
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城镇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等,通过公租房实物配租、发放租赁补贴等方式,优先实施保障,实现依申请应保尽保。坚持动态清零,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等四类重点对象危房,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实现应改尽改。[牵头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九、健全就业救助制度
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分类帮扶和实名制动态管理,为其提供免费的公共就业服务,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担保贷款及贴息、就业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支持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等扶持政策。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实行必要的就业成本扣减;对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十、做好受灾人员救助
优化市级应急响应分级标准和启动条件,完善较大以上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推动“市—县—乡—村”四级自然灾害救助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和救助标准调整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库布局,实现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应对灾害金融支持体系,健全农村住房保险制度。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灾害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令春荒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牵头单位:市应急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十一、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根据城乡居民遇到的困难类型,适时给予相应救助帮扶。深化城乡困难群体法律援助民生工程,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社会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推进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惠民工程,为身故困难群众免费提供遗体接运、冷藏、火化及骨灰寄存等服务,适时将生态安葬纳入惠民服务范围。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延伸至低收入家庭,深化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区域儿童福利机构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机构范围。健全政府购买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项目,增强老年人幸福感、获得感。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建立孤儿养育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将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推进儿童福利机构转型升级。[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十二、发挥临时救助作用
强化急难型和支出型救助功能,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可“小金额先行救助”,事后补充说明;对支出型临时救助,按照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对重大生活困难,可“一事一议”审批。逐步取消户籍限制,探索急难发生地实时采取临时救助措施。健全快速响应工作机制,鼓励通过“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批次救助”等方式,进一步畅通急难事项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受理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建立分层分级梯度救助机制,合理提高审批额度,完善乡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十三、改进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健全工作责任体系,压实属地领导管理责任,民政部门承担指导、监管责任,救助管理机构承担工作主体责任。公安机关、城市管理部门等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工作。卫生健康部门和民政部门依托定点医院,做好患病流浪乞讨人员的诊断、救治工作。民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协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身份查询和寻亲服务工作。对长期滞留救助管理机构无法查明身份人员予以落户安置,对符合条件的转入特困人员供养。积极为走失、务工不着人员和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十四、做好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急难救助工作
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适时启动紧急救助程序,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和基本照料服务保障。简化审核确认程序,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低保、特困和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根据影响的程度,适当提高低保、特困人员救助等保障标准。对受影响严重地区人员发放临时生活补贴。按规定及时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十五、发展慈善事业和志愿服务
鼓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以捐赠财产、设立项目、提供服务等方式,参与社会救助。引导鼓励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支出。严格落实国家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给予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有关政策,对有突出表现的按规定给予表彰。加强对慈善组织和网络募捐活动监管,加强信用管理、信息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防止诈捐、骗捐。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积极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助医助学等社会救助领域志愿服务活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十六、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开发设置岗位、设立基层社工站等方式,引入社会工作服务机构、配备使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协助社会救助部门开展事务性、服务性工作。鼓励引导以社会救助为主的服务机构按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十七、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制定购买服务清单,规范购买流程、内容、承接主体,加强监督评估,购买服务经费从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列支,原则上不超过本地统筹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总额的1%。[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十八、完善主动发现机制
强化村(社区)组织服务功能,落实专人负责走访、发现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工作,发挥网格长、单元长、联防长、楼栋长贴近群众的作用,建立完善困难群众摸底、上报制度,实现“政策找人”,切实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健全县、乡、村主动发现救助三级管理网络,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国家公职人员以及承担政府委托从事困难群众服务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等,在工作中发现群众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托民政救助服务热线,畅通发现渠道。[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十九、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
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设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社会救助窗口,统一受理救助申请。进一步细化工作流程,明确标准、时限,完善转办、督办制度,及时办理或跟踪、反馈办理结果,实现救助申请人与相关救助部门高效对接。加快信息化进程,实现基本生活救助申请异地受理。[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二十、优化办理程序
加快推进低保、特困、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乡镇(街道),在乡镇(街道)建立党(工)委领导、政府(办事处)负责、部门参与的社会救助联审联批制度,县级民政部门加强监督指导。对经济状况核对和入户调查无疑义的救助申请家庭,可不进行民主评议。精简申报材料,取消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将低保、特困办理时限压缩到20个工作日内。民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通过相关部门和机构依法依规查询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有关信息,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民政部门按照依法依规、授权委托、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好信息安全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二十一、加快服务管理转型升级
大力推行“互联网+社会救助”,以智慧城市建设为抓手,积极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社会救助领域。依托市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强化社会救助相关数据汇聚、共享和应用,提高网上办事质量效率,全面提升社会救助服务智能化、高效化、便捷化水平。[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强化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于2021年6月底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配套措施。充分发挥各级社会救助工作和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部门联席会议议事、协商作用。将社会救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加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和理论研究。按有关规定申报社会救助表彰奖励项目,对有突出表现的给予表彰。[牵头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二十三、推进责任落实
压实部门责任,民政部门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统筹职责,负责基本生活救助;教育体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应急、医保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相关专项社会救助;财政部门根据社会救助工作需要,做好各项社会救助资金保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要求协同做好相关工作。[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社会救助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二十四、提高服务能力
根据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职能转变和服务能力建设实际,综合社会救助服务事项、服务范围、对象数量等因素,适时制定完善救助机构、合理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具体措施,乡镇(街道)应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责任的机构和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社会救助工作力量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解决。设立村级社会救助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中明确1人负责民政工作。关爱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交通、通信费用以及薪资待遇,保障履职需要。市、县每年安排必要的社会救助培训不少于1次,不断提高干部队伍素质。[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
二十五、强化监督检查
民政、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等部门,建立健全社会救助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加强资金监管,强化审计监督。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机制,加强社会救助事中事后监管,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监管效能。加大对骗取社会救助行为查处力度,依法依规追回骗取的社会救助金并追究相应责任。健全容错纠错机制,鼓励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改革创新,激励基层干部担当作为。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细化社会救助工作容错纠错办法,对符合容错纠错情形、可以免责的予以免责,对符合容错情形、确需追究责任的可依规依纪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牵头单位:市纪委监委、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市医保局,各县(市、区)党委、政府,安庆经开区和安庆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