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拟注销超期未审车辆《道路运输证》的公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拟依法注销以下业户车辆的《道路运输证》(注销信息附后表)。
如对本公示有异议,请于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县交通运输局反映。单位反映意见请加盖单位公章,个人反映意见请署真实姓名,并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来信请寄(送)至宿松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股(地址:宿松县孚玉中路,邮编:246500,电话:0556-7816852)。超过规定时限和未遵守上述要求的,县交通运输局将不予受理。
特此公示。
宿松县交通运输局
2022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