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制度诉讼服务中心工作制度(试行)
诉讼服务中心是宿松县人民法院司法为民重要窗口,是人民群众表达诉讼需求、开展诉讼活动、实践司法公正的重要场所。为进一步提升 “一站式”诉讼服务质量,切实做到“对外服务诉讼群众、对内服务审判工作”,现就诉讼服务中心目前工作岗位分别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导诉工作制度
导诉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过程中,为有需求的当事人作合理的诉讼指导,释明相关法律,告知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提示诉讼可能存在的风险,使当事人获得程序上的指引和法律上的帮助,以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和义务的一项便民制度。
一、工作原则
(一)导诉要以亲民、便民为原则,对待来院当事人热心接待、耐心解答,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二)导诉应遵循依法、中立、适度的原则,只能作诉讼程序的引导和相关法律的释明,不得为当事人预测诉讼结果,不得涉及对事实和法律的评判。
二、人员设置及工作职能
立案大厅设导诉台1个,配备导诉员1名。
导诉员的具体职责:导诉导访、案件查询、诉讼指导;法律程序等问题的咨询答复;辅导当事人拟写起诉状;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诉状格式、复印证件等服务;保证便民设施,用品如老花眼镜、书写笔、饮水机、休息椅等的正常使用;为当事人提供网上查询服务,告知当事人网上查询案件的方法等。
三、具体操作规程
第一条 对来访人先由导诉员负责接待,根据来访人的不同需求进行分流引导。
(一)尚未准备好立案材料来院咨询的当事人,建议当事人先到所在社区调解组织或者县矛盾综合调解中心解决,调解不成的再准备起诉材料递交法院进行诉讼程序。
(二)已准备好立案材料来院办理立案手续的当事人,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民商事或者可以调解的行政案件引导其先行走诉前调解程序,选择本院特邀调解组织进行诉前调解;对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引导其先行进行诉前司法鉴定;对不愿诉前调解坚持诉讼的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程序性事项的同时,对起诉材料初步审查,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补齐后再递交到法院,材料齐全的先引导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退费账号确认书、同意电子送达确认书等程序性文书,再引导其到对应立案窗口。
(三)对前来递交证据材料、上诉状、领取传票、法律文书的当事人,告知其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如遇承办人正在开庭或外出无法联系等情形,引导其到立案大厅的材料转接窗口。
(四)对前来递交执行申请的当事人,就拟写执行申请书、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执行风险等告知后引导其至执行立案窗口。
(五)对前来办理缴费、退款手续的当事人,告知其案件承办人及联系方式后,引导其到立案大厅的财务窗口。
(六)对不服判决,需要有关法官答疑释理的当事人,以及前来信访、投诉、要求院长接待的当事人,在耐心了解情况和掌握当事人诉求的情况下,将其引导至立案信访接待室,由信访工作人员按照我院相关规定予以接待、安排;对当事人来院查询案件立案、审理、执行情况的,在不泄露审判秘密等保密规定的前提下,为当事人及时提供案件是否已经受理、案件审理及执行所处的阶段等基本信息。
第二条 导诉员存有疑虑的事项,应及时请示中心主任或通过其他渠道帮助当事人了解情况,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诿、拒绝;对不属于人民法院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导诉员要耐心解释,并告知其到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 导诉台为当事人提供诉讼指南、文书格式、复印证件等服务,保证老花眼镜、书写笔、饮水机、休息椅等便民设施、用品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 导诉台建立导诉台帐,记录解答咨询与诉讼指导的明细情况。
第五条 导诉员应保持仪表整洁,遵守上下班制度。
第二部分 立案工作制度
立案是案件正式进入法院流转的第一个环节,主要包括及时接收、审查案件材料,办理登记立案手续以及风险初判、分类处置等工作。
一、工作原则
立案要以亲民、便民为原则,对待来院当事人热心接待、耐心解答,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
二、人员设置及工作职能
立案大厅设置工作窗口12个,其中立案窗口4个,配备立案人员4名,其中民商事、刑事、行政执行立案窗口2个,执行立案窗口1个、诉前引导调解窗口1个。
立案人员的具体职责:
(一)立案材料初步审查及登记立案相关工作。1、民商事、执行案件的审查登记立案;2、刑事案件的登记立案;3、行政案件的登记立案;4、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登记立案;5、公示催告、支付令、诉前保全案件的审查办理;6、立案时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财产保全的形式审查;7、网上立案的审查回复。
(二)风险初判。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时,立案人员在立案审查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开展风险评估预防工作。
(三)分类处置。根据纠纷的性质和特点以及风险评估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对各类纠纷通过编立相应字号进行登记并分类处置。
三、具体操作规程
第一条 立案人员负责民商事、执行案件的审查,应当在收到当事人诉讼材料后七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二条 立案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后,对当事人同意诉前调解的,引导其到驻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对其他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案件一般情况下应当场受理,诉讼材料未齐全的案件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齐;对不属法院主管的案件,一般不予立案,同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解决;对本院无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重大、疑难案件等不宜当即立案受理的案件报立案庭庭长审核。
第三条 对符合立案受理条件但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经向当事人建议后,编立诉前调字号,引导至人民调解委员会先行调解。主要涉及以下几类纠纷:
(一)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
(二)相邻关系、共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等物权纠纷;
(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民间借贷、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合伙协议、劳务合同、服务合同等债权纠纷;
(四)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等;
(五)涉及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的纠纷;
(六)其他适合先行调解的纠纷。
但下列案件除外:
(一)原告明确拒绝调解的纠纷;
(二)争议标的在150万元以上的纠纷;
(三)确认身份关系、收养关系、婚姻关系的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的纠纷;
(四)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须公告送达或者原、被告被采取强制措施、被监禁的纠纷;
(五)起诉时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纠纷;
(六)其他案情复杂,确实不适宜人民调解的纠纷。
第四条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明显需要提供评估、鉴定等证据,应先予诉前登记处置,进行诉前评估、鉴定。
第五条 在审查过程中对于经评估确有风险等级或者明显滥用诉权等情形,法院不宜受理或暂不宜受理、需另行或者联动协调处置的起诉,应层报等待处理。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
(一)法院不宜受理或不宜过早受理的政策性强、牵扯面广、社会影响大,需另行或者与综治、维稳等部门联动协调处置的敏感性起诉;
(二)经信访评估确有风险或者明显滥用诉权等情形的起诉;
(三)法院不宜受理或不宜过早受理的其他起诉。
第六条 依法对网上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并予以答复。
第七条 对繁简分流后,当天受理的案件进行均衡分案,确保所立案件于二日内移送各审判业务庭。
第八条 确定专人对引导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但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依法立案受理。
第九条 立案人员在上班时间应按照规定规范着装,每日提前到岗打扫立案大厅内部卫生,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
附:诉讼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名册及办公电话
姓名 职务 办公电话
余军 立案庭庭长(中心主任) 7834775
何铸钢 立案庭副庭长(中心副主任) 3550891
张小敏 立案庭副庭长(中心副主任) 3550892
汪淳 信访办(协助管理立案大厅) 3550909
桂小平 信访办
王英 立案人员(负责大厅内部日常管理) 7833420
王少霞 立案人员
张楠 立案人员
朱常宁 立案人员
朱旗 财务室驻点人员
周爱珍 宿松中行驻点人员
石玲艳 材料扫描人员
蔡琴 导诉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