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实事政策解读(3)| 困难群体救助
三、困难群体救助
(九)开展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为困难职工提供生活救助、子女助学、医疗救助等不少于 34 人次。(牵头单位:县总工会)
推进措施:
1.建立健全基层工会摸底排查机制、县级工会主动发现机制、职工自主申报机制,根据家庭收入和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分层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将符合条件的对象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做到“应建尽建、应帮尽帮、动态管理”。
2.积极筹措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生活救助按照不超过 12 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子女助学按不超过每生每年 10 个月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确定,医疗救助按照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确定。
(十)实施困难残疾人康复工程,为 1265 名残疾人提供康复救助。(牵头单位:县残联)
推进措施:
1.为 161 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补助标准按我县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办法执行。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和孤独症儿童按每人每年 15000 元予以补助,其中儿童生活费补助 3000元(由县残联直接打卡发放到受助儿童家长卡上);肢体(脑瘫)儿童按每人每年 18000 元予以补助,其中儿童生活费补助 3000元(由县残联直接打卡发放到受助儿童家长卡上)。
2.为 8 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提供救助。
3.为 1096 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0 元。
(十一)推动实现残疾人较高质量就业,为有需求的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不少于 160 人次。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项目,开展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托养服务不少于 500 人次。(牵头单位:县残联)
推进措施:
1.通过线下培训、“互联网+培训”等多种形式,依托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高等院校实训基地、社会机构等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2.残疾人培训费用从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经费支出,残疾人培训享受培训补贴和生活补贴(含交通补贴)。
3.实施“阳光家园计划”托养服务项目。通过寄宿托养的形式,为法定就业年龄段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按照每人每年 1500 元标准补助给托养服务机构。
4.开展困难重度智力残疾人托养服务。接受寄宿托养服务的,按照每人每月 600 元标准补贴给提供服务的机构。补贴经费抵减残疾人向机构缴纳的托养费用;接受居家安养服务的,按照每人每月 200 元标准补贴给提供服务的机构。严禁向服务对象直接发放补贴方式代替托养服务。
(十二)持续优化无障碍环境,为 67 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实施无障碍改造。(牵头单位:县残联)
推进措施:
1.优先改造易返贫致贫监测户、一户多残、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等特殊困难重度视力和肢体残疾人家庭,完善和规范设计、施工、验收等工作流程,增强改造的个性化、人性化水平,提升改造质量。
2.用好用足资金,对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十三)大力推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支持完成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不少于 170 户,支持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不少于 1 个。(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推进措施:
1.在完成纳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将改造对象拓展到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留守、空巢、残疾老年人家庭和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2.选址在松兹街道玉龙社区新城花园四区,依托已经建成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通过提升改造为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
3.根据实际情况,对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综合体)予以不少于 50 万元的建设补助。
(十四)加强困难大病患者救治,救助血友病、恶性肿瘤心脏大血管疾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等重大疾病困难患者。(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推进措施:
1.精准摸排符合资助条件的困难大病患者基本情况,做好项目设计,尽可能覆盖需要资助的对象。
2.重点做好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名单、及时发放助医款等,确保资助对象及时得到帮助。
3.配合做好项目监督和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对项目完成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十五)强化残疾人福利保障,全县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全部提高到 86 元/月。(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推进措施:
1.2024 年,全县两项补贴标准调整为 86 元/月,进一步提高困难残疾人群体生活质量,提标所需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2.认真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明确残疾人两项补贴范围,严格落实补贴标准及补贴申领程序,推动实现应补尽补。
(十六)做好困难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全县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 830 件,实现民事、行政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刑事辩护案件法律援助全覆盖。(牵头单位:县司法局)
推进措施:
1.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法实施工作办法》《法律援助文书格式(2023 版)》等规定,高质量组织实施法律援助,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
2.重点保障特殊群体合法权益,将进城务工人员、残疾人、老年人、青少年、妇女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作为法律援助重点服务对象,提高法律援助质效。
3.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将涉及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环境污染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
4.加大法律援助宣传,创新“法援惠民生”品牌建设,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向基层困难群体宣传法律援助的条件和范围、申请渠道及联系电话,提升法律援助的知晓率和受援人满意度。
5.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全流程监管,着力规范案件办理环节,强化案前案中案后质量管理,推进法律援助综合管理系统信息化应用。法律援助民生实事项目资金纳入财政预算,提高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支付平均每件不少于 1100 元。地方财政应给予法律援助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
(十七)强化困难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帮扶困难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牵头单位: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推进措施:
1.充分发挥省市县乡村五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作用,主动作为,因人施策,切实做到应帮尽帮、帮援及时。重点帮扶因
遭遇临时性、突发性事件或大病重残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和军属烈属。
2.根据帮扶援助对象的困难情形和程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标准。
3.按照“普惠加优待”原则,加强与民政、住建、医保等部门的沟通联系,在用好用足各项社会普惠政策的基础上,对困难退役军人实施精准帮扶,帮助其缓解实际困难。
(十八)完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充分发挥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作用。全县 213 家村(社区)成立“救急难”互助社,实现每家互助社具备 3 万元的启动资金。(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推进措施:
1.部署各地全面推广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有序将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规范登记为社会团体。
2.对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登记成立时所需不少于3万元的启动资金,县级财政一次性补助1万元,村级集体经济支持1万元,社会捐赠不少于1万元。
3.建立健全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运作机制,规范资金筹集、组织村(居)民互助、开展急难救助、严格监督管理。指导全县各村(社区)“救急难”互助社积极开展急难救助,及时解决困难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成为低保等政府救助的有益补充。
(十九)分类资助低收入人口参加基本医保,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稳定在 99%以上,实现应保尽保;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分别按 90%、75%、60%的比例给予救助,实现应救尽救。(牵头单位:县医保局)
推进措施:
1.严格落实低收入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分类资助政策,对特困人员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等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
2.健全信息动态比对共享机制,协同开展常态化监测帮扶,确保低收入人口“应救尽救”。
3.将低收入人口和脱贫人口参保率稳定在 99%以上纳入对各县(市)区医疗保障事业发展绩效考核。对参保率未达到 99%的地区,采取点对点督导、不定期通报等方式,压紧压实属地责任。
(二十)2024 年全县分散和集中养育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分别不低于 1300 元/月和 1710/月,基本实现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牵头单位:县民政局)
推进措施:
1.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由省以上财政通过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予以适当补助,其余由县财政兜底保障。中央及省级下达补助资金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统计人数为准。
2.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监管,确保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按月按标准发放到位。加强信息系统管理,严格按照认定程序,及时核定新增对象、核减退出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