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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严禁电动自行车相关违法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时间:2024-06-13 17:46:14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消除交通、消防安全隐患,防止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电动自行车在生产、销售、维修等方面的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电动自行车生产单位

   严禁无证生产、超出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生产、不按CCC认证要求生产。

   二、电动自行车销售和维修单位

  (一)禁止无照销售、超范围销售;

  (二)禁止销售无合格证、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和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未获得 CCC 认证电动自行车,以及不符合其他质量安全标准的蓄电池、充电器、安全头盔等产品;

  (三)禁止经营性拼装、改装、加装行为,严禁擅自改装原厂电器配件、拆除限速器、外设蓄电池托架、改造蓄电池槽盒、更换大功率蓄电池等违法违规擅自改装关键性组件行为。

  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摘录

   第十三条 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摘录

  第六十六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安徽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摘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拼装、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经营性活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法收缴拼装的电动自行车。

  (四)《工业产品生产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摘录

  第九条 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生产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摘录

  第九条 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严查处上述禁止性行为。各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维修单位要自觉守法生产经营,销售和维修单位若发现不合格产品,应及时下架、单独存放、主动报告,并配合召回处置。同时,请广大消费者对生产、销售及维修单位进行监督,如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或12345进行投诉举报。

宿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责任编辑:杨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