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某冻结资金进行返还的公示
为切实维护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合法财产权益,减少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被害人财产损失,依据中国银监会、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中国银监会公安部关于印发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的通知》(银监发〔2016〕41号)文件规定,我局立案侦查的“杨某被网络诈骗案”中被公安机关冻结涉案资金需返还受害人杨某,现就该案资金返还事项进行公告,内容如下:
2024年2月13日受害人杨某家中玩手机过程中在网上通过连接下载黄色软件“mgmg”,在客服的诱导下向对方转账。后我局根据被害人杨某被骗资金流向依法冻结账号:6217***********2907(户名:金某林,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沙坪坝小龙坎支行),冻结金额14149.04元。
现被害人杨某提出冻结资金返还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及《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由于冻结账户内有多笔汇(存)款记录,按照时间戳无法直接溯源被害人,按照比例返还计算公式计算,拟定给本案被害人杨某办理资金返还3508.00元。
涉及到与本案涉案账户的被害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此冻结资金返还有异议的,请自公示后三十日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宿松县反诈中心办理(联系人:张警官、王警官,地址:安庆市宿松县孚玉西路宿松县公安局反诈中心,电话:0556-7915110)
宿松县公安局
二〇二四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