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电动车上牌即将启动
为加强电动车管理,进一步优化我县道路交通环境,防范并治理电动车交通安全风险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县正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电动车综合治理工作,电动车上牌即将启动。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两轮摩托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载人载货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应按规定登记上牌或办理临时牌证。临时牌证有效期三年。
电动自行车: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或《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核发电动自行车号牌。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倡导骑行人戴安全头盔。
电动摩托车:对符合《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术语第1部分:车辆类型》(GB/T5359.1-2019)国家标准、列入机动车产品目录管理的电动两轮摩托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核发摩托车号牌。驾驶人须持相应的驾驶证驾驶。
非标电动车:对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或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的有动力驱动装置的两轮电动车,载人、载货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制度。设置三年过渡期,统一发放临时牌证。非标电动车临时牌证委托宿松县邮政公司登记发放。
三年过渡期结束后,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低速三(四)轮电动车全部禁止上路行驶。对违反上述规定,过渡期内未取得临时牌证上路行驶的或过渡期结束后仍上路行驶的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低速三(四)轮电动车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非标电动车和低速电动车所有人需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指定邮政服务网点(全县共设立服务网点32 个)进行登记并申领相应临时牌证。
在规定时间内登记的电动自行车、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低速电动车所有人实行免费核发临时号牌。逾期登记按规定缴纳工本费用。
为规范管理,全县范围内一律停止生产、销售非标两轮电动车和低速电动车。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履行销售告知义务,严禁销售中使用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对违反上述规定或不履行告知义务的经销商,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责令整改,作出相应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标电动车上牌所需资料:车主本人身份证、车辆合格证以及购车发票。对车辆合格证或购车发票遗失的车辆,可承诺办理。办理时,车辆驾驶人应佩戴安全头盔。为防范交通事故风险,鼓励车主购买电动车第三责任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