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通告
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县采取紧急防控措施,通告如下:
一、执行时间:2020年1月24日起至本指挥部宣布停止时止。
二、执行范围:宿松县行政区域。
三、防控措施:
(一)禁止在集贸市场、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销售、宰杀活禽,禁止运输、销售野生动物;
(二)各集贸市场、屠宰场所、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必须每天进行至少两次的消毒处理,未经消毒处理的严禁经营;
(三)暂停网吧、KTV、各类培训、健身机构,棋牌室、电影院、戏剧院、体育馆、图书馆等文化娱乐场所的经营;
(四)暂停寺庙等宗教场所对外开放;
(五)暂停旅游景区对外开放营业;
(六)进出公共场所应当自觉佩戴口罩;
(七)对宿松县与湖北省所有进出路口进出的人员强制进行体温检测,所有酒店、超市、车站等人流密度大的公共场所必须设置强制体温检测点进行强制检测;
(八)所有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人员,如发现有发热、干咳、乏力等情况,必须迅速到附近乡镇卫生院或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就诊,禁止到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并自觉接受跟踪监测,严禁非指定医疗机构擅自诊疗发热患者,一经发现,必须要求患者转诊至指定医疗机构,并向县疾控中心报告。
四、本通告公布之日起,各乡镇、各部门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做好充分应急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行动迅速有效。
五、提倡过年期间不聚餐、不聚会,见面不握手,不串门,提倡电话短信拜年,红白喜事移风易俗,已安排的宴席缓办或取消,减少人员聚集。
六、对不服从不执行本通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严从重予以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公职人员和党员未严格执行本通告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疫情,应及时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社区)报告。
宿松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0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