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检君·说法:聪明反被聪明误 弄巧成拙入法网
宿松融媒讯 长江“江鲜”鲜美可口,总有人为了利益铤而走险非法捕捞,更有人冒着风险非法收购、销售。作为买家的被告人马赛克,为了逃避打击、掩盖犯罪,想到了一个以“螃蟹款”代替收鱼款的“好办法”。殊不知,正是这自作聪明的行为,将其真正的犯罪意图暴露无遗。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范(化名)在临近长江的乡镇从事水产品销售生意。为了赚取更多的利益,余范于2023年10月份找到被告人王某、刘某二人,约定合伙到长江捕捞渔获物销售获利。王、刘二人负责下水捕捞,余范负责驾车到岸边接应,并联系买家销售。被告人马赛克就是买家中的一员。
在2023年12月的一天半夜,王、刘二人捕捞上岸后,余范随即联系同在邻省某县的被告人马赛克与李某,表示有渔获物需要销售。当天上午,余范驾车将近千斤的渔获物送至李某店内,并通知马赛克前往购买。后,由李某支付全部货款,马赛克则将自己所购买的数百斤渔获物钱款转至李某微信,并特意备注“螃蟹款结清”字样。
审查起诉阶段,马赛克在接受讯问时悔不当初,对所谓的“螃蟹款”也无法给出合理解释。最终,如实供述了明知是长江渔获物而予以收购的犯罪事实。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长江十年禁捕,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广大群众,切不可为一时之利或者贪图口腹之欲,而实施非法捕捞、非法收购等违法犯罪行为,否则后果只能是“人财两空”(既被判刑,又要罚钱)。在此,也提醒广大商家,对于来源不明、明显低于市场价出售的货品,要提高警惕,以免因小失大、落入犯罪深渊。
相关法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讯员 吴丹丹)
责任编辑:姚翠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