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检君·说法㉛:“代拿”变“代罪”,“帮忙”成“帮凶”!
导语: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为助推办案与普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开设“刑检君·说法”专栏,以身边案、身边事引导教育身边人。
“帮忙代拿东西,就能日进斗金”,听起来是不是很诱人?看似平常的举动背后,实则隐藏着法律的红线。
案情回顾
犯罪嫌疑人陈某是一名家庭主妇。2024年9月份,陈某在菜市场结识了“小顺子”。“小顺子”请求陈某帮忙去一趟北京,代拿一块二手奢侈手表,先行支付3000元,并按照500元/天给付好处费。虽然明知事有蹊跷,陈某仍然答应了下来,并添加了“小顺子”推荐的另一男子的微信。
10月初,陈某根据该男子的指示,抵达北京。随后,对自己进行了“全副武装”,头戴鸭舌帽,并佩戴口罩,与售卖手表的王某,在北京某星巴克店碰头。在上线向王某账户内转入36万元后,陈某取得手表。随后,陈某根据上线的指示,将手表置放在某公园的长板凳上。后,由另一神秘人取走。
经查明,转入王某账户内的36万元,系宿松籍被害人张某某的被诈骗钱款。
11月底,犯罪嫌疑人陈某于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检察官提醒
“陈某的代拿行为,实际上成为了诈骗犯罪中的重要一环。司法实践中,需要结合案件事实,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综合考量主观明知、事前通谋等情形,此类代拿行为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诈骗罪等罪名。”承办检察官介绍道。在此,提醒广大群众擦亮眼睛,增强法律意识,切勿因小利而失大节、因侥幸而陷囹圄,时刻牢记守好法律底线就是守好自己的人生。 (通讯员 方唐亮)
相关法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姚翠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