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 部门 >正文

刑检君·说法27:面包车变身“黑校车” “超”危险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检察院  作者: 吴丹丹   时间:2024-12-20 09:35:52   

  宿松融媒讯 “对超员车辆来说,载客越多,制动性能会相应下降,车辆重心位置改变更大,更容易出现侧翻的情况。长期超负荷运转,甚至可能出现部件断裂等突发情况,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承办检察官介绍道。

  案情回顾

  被告人司某是宿松县某乡镇居民,其名下有一辆核载7人的小型普通客车。为牟取经济利益,司某在未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情况下,驾驶其车辆每天接送周边十几名学生上下学。2024年9月,司某在某中学附近下客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清点,司某驾驶的车辆核定载客7人,实际载有学生17人,载客量超过额定成员的100%以上。

  近日,司某因实施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的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并因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被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农村“黑校车”未取得相关资格证件,没有正规注册运营,车主或驾驶员往往会为了追求利益发生超员、超速等违法行为,存在诸多安全隐患。在此,提醒广大驾驶人,不要贪一时小利从事非法提供校车服务,更不要超员、超载,触犯法律底线;同时,提醒广大学生和家长,要增强交通安全意识,不要图一时方便乘坐非法、超员车辆,保护好自身生命安全。

  【相关法条】

  【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该机动车,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通讯员:吴丹丹)

  

责任编辑:姚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