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返利”有风险 警惕“馅饼”变“陷阱”
宿松融媒讯 只需动动手、刷刷脸,帮人转账取钱,就能轻松获得高额“报酬”?还有这种既能“助人为乐”,又能“发家致富”的好事?你心动吗?是不是正摩拳擦掌跃跃欲试?打住,清醒一点,该行为本质上是利用银行账户帮助电信诈骗犯罪团伙转移钱款,已经触碰了法律红线。
案情回顾
被告人马赛克通过微博认识在“军队服役”的“周公”,很快确认男女朋友关系并陷入热恋。某日,“周公”告知马赛克自己有内部投资消息非常赚钱,因身份不便需要将资金打入马赛克账户,双方约定由马赛克提供银行账户并帮助取款,而“周公”根据投资赚取的金额按比例给予好处费。之后“周公”在一个星期内多次向马赛克转款,马赛克也按约定将转账取出并交由他人。经查,马赛克提供银行卡共计接受转账72万元,进账后立即分多次取现62.9万元。
近年来,网络诈骗案件屡见不鲜,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层出不穷,黑灰产业链条勾结连环,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本案中被告人是在利益的驱使下心存侥幸,明知钱款来源不正,依然根据指示实施了犯罪行为,最终酿成大错,锒铛入狱。在此,检察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请牢记:“天上不会掉馅饼”,警惕“快速挣钱”“轻松赚钱”的诱惑,不要轻信网络上“低息贷款”或“高收益投资”等虚假信息,不要轻易将自己及家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短信验证码等信息透露给他人,买卖、出借、出租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电话卡等违法行为,不仅会对自己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有可能成为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让自己跌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相关法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通讯员 戴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