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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县首例拒缴交通运输行政处罚罚款 被法院限制消费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交通执法大队  作者: 刘学元   时间:2024-06-12 15:37:07   

  宿松融媒讯  日前,宿松县人民法院下达限制消费令,对非法营运驾驶员宗某某未按《行政裁定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宗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据悉,当事人宗某某是由于2022年11月15日在国道347宿松县与黄梅县交界处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行为,被宿松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获,宗某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事人宗某某一直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2023年8月7日,宿松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交《行政强制执行申请书》。宿松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9日向宗某某下达行政裁定书》行政裁定后,当事人宗某某未依法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于2024年3月22日依法向宿松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将宗某某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送限制消费令,使其在出行、投资、置业、消费、子女入学等各领域受到联合信用惩戒。如果宗某某违反限制消费令,经查证属实的,法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宿松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在此提醒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人,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履行处罚决定是应尽的法律义务,也是文明公民诚实守信的道德约束。

  2024年全省启动交通运输执法123新模式后,宿松县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加强了与宿松县人民法院的行刑衔接,本次《限制消费令》的发布是对交通运输违法失信行为打响了第一枪,让透支信用者寸步难行,为推动宿松县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联合惩戒、强制执行措施常态化、维护执法权威、建设信用交通迈出了坚实的一步。(通讯员 刘学元)

责任编辑:杨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