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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检君说法⑲:伪造印章不可为,以身试法终获罪!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检察院  作者: 石先海   时间:2024-05-22 10:02:38   

  宿松融媒讯 导语: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为助推办案与普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开设“刑检君·说法”专栏,以身边案、身边事引导教育身边人。

  公司印章是企业行使权利和承担责任的象征,具有严谨性和唯一性,不得私刻印章或随意冒用。近年来,伪造公司印章案件时有发生,危及企业生产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

  基本案情

  小赵与朋友小钱合伙成立了一家服装公司,小钱任公司法人,小赵负责公司业务经营。二人约定,公司印章由小钱保管。后,小赵与小钱产生矛盾,小钱便不再将公司印章交由小赵使用。为便于自己继续使用公司印章,小赵先后私刻了两套公司印章、财务专用章与小钱私章,并将私刻的印章用于公司生产经营。同时,小赵还在其个人借款的借条上加盖了私刻的公司印章,导致公司法人小钱两次面临司法诉讼,并被法院限制高消费。

  2024年5月,小赵因犯伪造公司印章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刑罚。

  检察官提醒

  印章是有关主体依法从事活动的重要信用凭证,与单位的业务往来息息相关,伪造印章随时可能导致单位陷入法律纠纷、造成经济损失。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不可心存侥幸,贪图“捷径”便利,私自伪造印章谋取私利,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最终追悔莫及。

  相关法条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通讯员 石先海)

 

责任编辑:姚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