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检君说法: 非法捕捞一时爽 撒下渔网入“法网”
宿松融媒讯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可有些人为了贪图一时之利和口腹之欲,置长江十年禁渔期禁令于不顾,在夜色朦胧掩护之下,悄悄当起“渔夫”,多次到长江、泊湖区域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鱼,最终身陷囫囵,得不偿失。
案情回顾
2023年9月至2023年12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马赛克在明知捕捞水域属于禁渔区的情况下,多次伙同他人在宿松县同马大堤45-8号碑附近长江干流和下仓镇泊湖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使用电捞、刺网等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至12月25日晚上被渔政部门现场查获,最终均被判处相应的刑罚,这也给那些喜爱江鱼、河鲜、野味而不惜顶风作案的食客们敲响了警钟。
检察官提醒
“劝君莫钓三春鱼,万千鱼仔在腹中。劝君莫打三春鸟,子在巢中待母归。”这是古人对“禁渔期、禁猎期”重要性的认识,而现在,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生态理念已深入人心。非法捕捞者的行为,不仅对渔业资源造成直接损害,也导致水生生物减少,破坏了生物多样性,影响了生态平衡。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争当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倡导者、宣传者、实践者和监督者,切勿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
相关法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通讯员 戴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