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检君·说法:伪劣食品卖不得,伤胃伤身且入刑
导语: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为助推办案与普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开设“刑检君·说法”专栏,以身边案、身边事引导教育身边人。
“人间烟火气,最抚凡人心”。盛夏将至,步行街道,人流明显增多。路边摊买卖兴隆,烧烤店宾客满座,烤羊排、小龙虾等美食让人垂涎欲滴。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据统计,近年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等食品犯罪时有发生。其中,个别生产经营者未严格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要求,致使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被端上餐桌,危及消费者生命健康。宿松县检察院综合运用“四大检察”职能,在突出依法打击的同时,注重推动社会治理,督促多名违法者缴纳惩罚性赔偿金数十万余元。
检察官在此提醒:
一方面,广大生产、经营者要诚信、守法经营,严格把好食品安全关,强化法律意识,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安全,坚决不能为了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另一方面,广大消费者购买食品时,要注意仔细观察产品标签、产品配料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日期、产品标准号等;在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发现有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线索时,尽可能留存相关证据,如发票、可疑食物或者呕吐物等,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相关法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通讯员 郭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