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新闻热点 > 部门 >正文

刑检君·说法:是毒不是“烟”,上头更上“刑”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检察院  作者: 吴丹丹   时间:2024-03-05 16:43:26   

  “听说这个最近很流行,吸了很上头,还检测不出来。”出于好奇和追求新鲜刺激,李某某在朋友的鼓动之下,从社会青年刘某处多次购买“上头电子烟”吸食,并将其中一部分销售给他人获利,在最后一次交付过程中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最终喜提七个月包吃包住的看守所套餐。

  其实,这个所谓的“上头电子烟”,是一种以电子烟形式伪装的新型毒品——依托咪酯。依托咪酯是一种麻醉类处方药品,吸食后会呈现头晕站立不稳等类似醉酒状态,长期大剂量吸食会对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甚至致死。因其本身的麻醉作用和吸食后带来的类似吸毒的快感,从而被不法分子作为“烟粉”添加到香烟或电子烟中,诱骗青少年和广大烟民进行吸食。

  检察官提醒:2023年10月1日,依托咪酯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非法吸食、持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依托咪酯,一律按涉毒违法犯罪处理。生命只有一次,我们需要时刻提高警惕,切莫被伪装的新型毒品迷惑,别因为一时“上头”而用一辈子买单。

  相关法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容留他人吸毒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毒品犯罪及毒品数量的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通讯员 吴丹丹)

责任编辑:姚翠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