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检君·说法⑦:醉酒驾驶,“驶不得”
宿松融媒讯 导语: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为助推办案与普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开设“刑检君·说法”专栏,以身边案、身边事引导教育身边人。
岁末年初,亲朋好友欢聚一堂。既有“对酒当歌,人生几何!何以解忧?唯有杜康”的尽情,也有“人生得意须尽欢,莫使金樽空对月”的尽欢,还有“莫思身外无穷事,且尽生前有限杯”的尽兴,更有“我醉歌时君和,醉倒需君扶我,惟酒可忘忧”的尽心。吟唱这些脍炙人口的诗句,从中可以发现,古代诗词名家饮酒时虽潇洒尽兴,但也有所节制,把安全时刻挂在心头。
现实生活中,却存在另外一番景象。“我骑的是摩托车,又不是开汽车”“我驾驶的路程距离较短”“我就喝了一杯”“我酒量好,没事!”个别驾驶员以身试法,醉酒后开车上路,有的醉驾高歌且疯狂,有的醉卧马路君莫笑,还有醉驾机车撞“南墙”,更有甚者由此导致伤残,终身留下遗憾。
过去一年,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受理审查危险驾驶类案件170余件,危险驾驶类案件占案件总数的比例居高不下。其中,危险驾驶类案件中,又以醉酒驾驶机动车居多。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在此呼吁广大群众:既做喝酒不开车的守法者,也做“不劝酒且劝不酒驾”的普法者,从自身做起,从身边的亲朋好友做起,拒绝酒驾醉驾,齐心协力维护公共交通安全。(通讯员 郭超)
相关法条:
【危险驾驶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