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省级水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近日,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印发《安徽省省级水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规定,省级水利补助资金支出范围包括中小河流治理、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及维修养护、水土保持支出等7个方面,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经常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
《办法》规定,省级水利补助资金主要采用因素法分配。省委、省政府有明确部署的特定事项或区域,部分实行项目管理、承担相关试点的任务,可根据需要采取定额测算分配方式。因素法分配因素及权重具体为:目标任务因素(权重90%)、工作绩效因素(权重10%)。
《办法》明确,鼓励各地发挥省级资金补助、贴息等引导撬动作用,创新项目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省级水利补助资金鼓励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等方式,加大对农户、村组集体、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经营主体实施项目的支持力度。
《办法》强调,省级水利补助资金实行“大专项+任务清单”管理方式,具体支出方向和内容按实施年度适当动态调整。各地不得跨省转移支付项目整合资金,不得超出任务清单范围安排资金,不得将省级财政资金直接切块用于市、县(市、区)政策任务。
《办法》还对省级水利补助资金的管理职责、下达时限、项目台账报备、项目择优安排,以及资金支付、资金监督、绩效管理、违规责任等作出相应规定。《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