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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检君·说法①:远赴境外“淘金”?可能是赴一场“鸿门宴”!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检察院  作者: 方唐亮   时间:2023-04-09 17:09:22   

  宿松融媒讯 落实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是开展普法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为助推办案与普法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近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开设“刑检君·说法”专栏,以身边案、身边事引导教育身边人。

  “我老表吴某某说那边挣钱很容易,我就心动了。在他的安排下,我还带了三个小伙伴一起过去。”在检察机关讯问室接受讯问的刘某某懊恼地说。一心想发财的他,到了境外才知道从事的是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没有预想的高薪待遇,只有完不成业绩时的拳脚相加,在被迫交了四万元“赔偿”后才得以回国。

  另外三名同伴的境遇也好不到哪里去。在吴某某的遥控指挥下,经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对接安排,在“蛇头”的带领下,四人组队翻山越岭、攀越高速、躲避检查,历经一个多月的“生死时速”才得以到达目的地,然后迅速被分派到不同的电信诈骗公司。在那里,有人负责教他们诈骗话术,有人负责对他们进行恐吓威胁。他们无一例外,从到的第一天起就开始想方设法回国,有的历时近一年,在“赔偿”了数万元后才得以回国。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2021年3月份,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其表叔吴某某的指挥下,以到国外工作可以赚取高薪为由,拉拢、引诱并组织周某、沈某、张某,从某省与境外交界处通过徒步翻山等方式,偷渡到老挝“金三角地区”从事电信诈骗犯罪活动。后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与周某、沈某、张某分别在入境回国时被边境公安机关查获,并被处以行政处罚。

  目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的表叔吴某某因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2年11月17日被河南省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等待刘某某的,除了被以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移送起诉,还有亲情、友情的支离破碎。

  相关法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偷越国(边)境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通讯员 方唐亮)

责任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