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检察:校车安全无小事 超载驾驶被起诉
宿松融媒讯 校车超载也能构成危险驾驶罪?近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校车超载”危险驾驶案依法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说法:除常见醉酒驾驶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游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和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从事校车业务严重超载、超速的,机动车驾驶员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者构成危险驾驶罪。
简要案情:李某某是宿松县一民办幼儿园负责人,平时幼儿园有专用校车接送学生。2022年9月的一天清晨,李某某发现幼儿园校车出现故障无法接送学生,情急之下便电话联系朋友尹某某到其幼儿园帮忙开车接送学生。尹某某到后,李某某便安排尹某某驾驶其所有的五菱牌小型客车(非营运,核载7人)去接送学生。在李某某的指挥下,尹某某驾驶该小型客车共接送15名学生到达幼儿园。后被人拍摄视频并举报到相关部门致案发。经审查,该五菱牌客车核载人数7人,实载17人(含李某某、余某某),超载100%以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2023年3月2日,宿松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某、尹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宿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官提醒:校车安全不仅涉及到道路交通安全,更关系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家庭幸福和社会安定。为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未成年人出行安全,宿松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督管理,加大对县域内校车或非校车从事校车业务超载、超速的查处力度,做好校车安全警示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校方的安全意识,为孩子们的安全出行保驾护航。(通讯员 吴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