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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运输局关于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通知

【 字体:    稿件来源: 宿松县人民政府网站  作者:    时间:2022-11-11 10:34:46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发工作,确保我局起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交通运输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等要求,提高规范性合法性审核的质量和效率,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发审核范围

  指除政府规章外,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包括我局负责起草、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我局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

  局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等文件不纳于制发审核范围。

  二、制发审查程序

  (一)政府规范性文件

  1.文件草案提报局办公会审议之前,起草股室(单位)将文件草案(一式2份,附电子文本)、起草说明(一式2份,附电子文本)报局政策法规股进行部门合法性审核,局政策法规股会同局法律顾问审核通过后,由法律顾问所在律师事务所出具合法性审核初审意见书。

  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一并报局政策法规股存档备查。

  2.文件草案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起草股室(单位)持政府办公室出具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通知单,将文件草案(一式2份,附电子文本)、起草说明(一式2份,附电子文本)、制定依据(一式2份)、部门会签意见(一式2份)、公开征求意见材料(一式2份,包括意见反馈材料、意见采纳情况材料)、部门合法性初审报告(一式2份)、政策解读材料(一式2份)等报送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材料要形成目录,通过专家论证、组织听证、风险评估的,还应报送相应书面记录材料、报告。

  3.送审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县司法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合法性审查的,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4.起草股室(单位)持县司法局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书,送政府办公室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办理。

  5.规范性文件签署后,起草股室(单位)到县司法局进行登记、编号,取得《规范性文件登记通知书》后径送政府办公室正式付印。

  6.文件印发后,由政府办公室分别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统一公布;起草股室(单位)在部门网站公布。

  7.文件印发后7日内,起草股室(单位)将文件正式文本(一式2份,附电子文本)、合法性审核意见书(复印件,附电子文本)报局政策法规股,由局政策法规股出具备案报告并完成上报备案。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

  1.文件草案提报局办公会审议之前,起草股室(单位)将文件草案(一式2份,附电子版)、起草说明(一式2份,附电子文本)报局政策法规股进行部门合法性审核,局政策法规股审核通过后,出具部门合法性审核意见书。

  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影响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还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形成书面审查结论,一并报局政策法规股存档备查。

  2.文件草案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起草股室(单位)应在复印前通知局政策法规股进行登记、编号。

  3.文件印发后2日内,起草股室(单位)在部门网站公布。

  4.文件印发后5日内,起草股室(单位)将文件正式文本(一式2份,附电子文本)报局政策法规股,由局政策法规股出具备案报告并完成上报备案。

  (三)我局负责起草、报请县政府批准以部门名义制发的

  规范性文件同政府规范性文件程序要求,由县司法局进行合法

  性审核。

  三、其他要求

  (一)起草说明应包括

  1.制定目的和必要性;

  2.制定依据;

  3.起草过程;

  4.主要内容说明;

  5.征求意见和部门会签情况。

  (二)印发与公布

  印发规范性文件,要在首页版心左上角第1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规定标注登记号。

  (三)有效期标注

  1.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3年至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

  效期为1年至2年。

  2.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表述为“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

  3.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和公布日期的间隔一般不得少于30日。

  4.规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评估及处理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应当进行评估,提出保留、修改或者予以废止的意见。

  经评估确定需要继续执行或者修改的,按照制发程序办理,并重新登记、编号、公布。


责任编辑:李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