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 《安庆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1年8月6日
安庆市人民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提高用地审批质效,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皖政 〔2021 〕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内容
(一)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内容
依法由省政府审批的桐城市、潜山市、宿松县以外的县、区或开发区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委托给安庆市政府批准。具体包括:
1.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二)桐城市、潜山市、宿松县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内容依法由省政府审批的桐城市、潜山市、宿松县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及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事项,省政府委托给桐城市、潜山市、宿松县政府批准。具体包括:
1.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
2.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
3.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实施规划。
为保证桐城市、潜山市、宿松县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层次一致,依法由安庆市政府审批的桐城市、潜山市、宿松县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外的农用地转用事项,同步依法委托给桐城市、潜山市、宿松县政府审批,审批流程及工作要求参照桐城市、潜山市、宿松县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有关规定执行。
桐城市、潜山市、宿松县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实施方案,分别由各地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皖政 〔2021 〕32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报安庆市政府备案。
二、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审批流程
(一)组织报件。桐城市、潜山市、宿松县以外的县 (区)
政府及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等规定,完成“调查、评估、公告、听证、登记、协议”六步程序等前期工作,交所在县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应指定责任单位,下同)组织报件。
(二)县级初审。桐城市、潜山市、宿松县以外的县 (区)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完成报件组卷,并征求所在县 (区)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 (安庆经开区、高新区征求市直相关部门或单位意见),报县 (区)政府或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审查签字。为提高审批效率,县 (区)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应提前取得对应市直相关部门或单位的书面认可。
(三)市级审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理桐城市、潜山市、宿松县以外的县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交的用地报件,按照并联审批要求,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会审。为提高审批效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据县(区)相关部门或单位出具的审查意见进行审查,除特殊情况外,不再重复提交市直相关部门或单位进行审查。
(四)批准用地。市级审查通过的桐城市、潜山市、宿松县以外的县 (区)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报件,相应的报批费用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缴费通知,在报安庆市政府批准用地前,由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缴入国库。报批费用缴纳到位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拟定用地批复,按照规定程序报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批印发,加盖省政府用地审批专用章。
三、组织保障
市、县 (市)政府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理念,严格按照法定审批流程、内容及有关要求开展用地审批工作,切实履行好委托实施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领导小组,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分管负责人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政府信访局、市乡村振兴局、市数据资源局、市重点工程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兼任,第一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管负责人兼任,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
(二)严格规范管理。市、县 (市)政府承接委托审批事项,要严格落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政策,维护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国家用地政策等批准用地。做好受委托事项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工作,避免因不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用地批准情况,要按规定上报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重大问题和事项及时报告,并按年度报告工作情况。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县 (市)政府及所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自觉接受省自然资源厅对其审查审批行为的监管、检查、指导。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监督受委托有关县 (市)政府行使用地审批权,并加强工作指导。对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纠正,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市政府建立用地报件质量通报、约谈、问责制度,发现存在审查不严、质量不高、补正或缴费不及时、承诺到期未兑现、瞒报漏报、弄虚作假、违法违规、频繁发生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败诉等情况的,定期进行通报,对情况严重地区开展约谈或问责,直至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暂停用地审批或收回委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