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启动居住权登记的公告
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健全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进行不动产居住权登记,依据《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和《宿松县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的规定,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可按照合同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设立。居住权设立后,居住权人按照合同约定、遗嘱或者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经研究,我县于2022年8月12日起开展居住权登记。
特此公告。
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2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