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落实《宿松县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若干举措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建筑业“放管服”改革,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助推营商环境提升,根据《宿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松政〔2021〕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进一步落实文件精神通知如下:
一、惠企支持
(一)用地方面
对二级资质以上设置总部基地有用地需求的企业,统筹考虑给予用地保障。
(二)资金方面
1.鼓励县外建筑业企业在我县注册成立有建筑业资质的子公司,根据子公司在项目上完成的建筑业产值规模,按企业所缴增值税地方所得部分的5%予以奖励。
2.对在市外承接工程回本县缴纳增值税的本县注册建筑业企业,县政府按增值税县级所得部分20%予以扶持。具体流程为:企业申请,由县住建局牵头,县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等单位会审,报请县政府审批。奖励指标下达县住建局予以奖励。
3.符合条件的实现晋升资质等级的本县注册建筑业企业,向县住建局申请奖励资金,经县政府批示后执行奖励。
4.成功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的项目,向县住建局申请奖励资金。具体标准:国家级20万元/个,省级8万元/个,市级2万元/个。
5.符合条件的创建“鲁班奖”、“黄山杯”、“振风杯”和“升华杯”或类似同级其他奖项的本县注册建筑业企业,除政府奖励外,项目建设单位可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配套奖励,其奖补资金列入工程造价。
6.按照《关于印发<安庆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发〔2021〕329号)实施市场信用管理,建立守信激励价值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评先评优、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动态监管等方面的运用。
7.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对分别在一年、二年、三年内用工管理规范、未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本地注册施工企业实行50%、60%和100%的减免。优化工资保证金退还手续。除竣工验收完成备案全额退还外,对房建项目封顶(落架)时实行提前退还50%;对一时难以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的项目,允许主体交工一年后全额退还。
8.鼓励房地产开发项目优先由本地注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对新订立合同的由本地注册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承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将房地产开发企业纳入企业信用评价范围,在预售许可、资金监管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二、人才支持
(一)支持人才专项资金补助
推进我县建筑业人才储备,不定期开展我县人才紧缺评估,将符合条件的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相关人才纳入我县人才储备计划,发放人才专项补助资金。
1.补助对象和标准。取得国家一级职业资格证书建筑业行业人才,在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从事工作并缴社保满一年者,奖励标准为600元/月。
2.补助申报流程。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推荐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料,经县建筑业协会资格初审,报送县住建局研定后执行奖励。
3.其他事项。申请补助对象签署3年内不得离开宿松县赴外地注册企业就业承诺书。违背承诺的,个人应当全额退回补助金额,并由申报企业追偿并上缴县住建局。
4.人才补助专项资金自2022年元月试行,暂定试行三年。
(二)支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
1.培训对象和标准:本地注册建筑施工企业一线作业人员,由县住建局组织企业开展培训,对开展脱产安全培训不少于3天的,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每人每年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2.补助申报流程:住建部组织企业开展培训和考核,录入信息系统,培训完成后将相关培训台账交县人社局审核后从就业补助资金中拨付。
(三)鼓励培养技能人才
鼓励建筑类企业与职业院校、技师学院开展校企合作,采取新型学徒制、订单式培训等方式,为建筑类企业培养技能人才。
1.培训对象和标准。建筑施工企业工作人员,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学徒分别补贴每人每年4000元、5000元、6000元,中级工培养期限为1年,高级工、技师等培养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长1年。
2.补助申报流程:企业申报,县住建局组织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院校向县人社局申报培养计划,经批准后开展培养,相关培养培训过程按规定录入信息系统,达到培养期限经考核合格的,向县人社局申报就业补助。
三、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管理
(一)支持联合体
1.支持县外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本地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参与我县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鼓励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单位与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参与工程投标。县外大型建筑业企业与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组建联合体投标的,在招标过程中予以适当加分。本地注册建筑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与建设的工程项目,其业绩在资质申报和投标时均予以认可。
2.对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的大型复杂项目,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投标单位与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须符合专业最低资质等级要求,下同)组成联合体投标的予以适当加分;对其中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在联合体中的工程量及其造价份额在整个合同中占比45%及以上可分阶段再次予以适当加分。总加分不宜超过2分。
3.对于规模较大的使用总价中位值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可在招标文件中约定:评标委员会按照商务标、技术标评审均合格的投标人投标总报价由低到高顺序确定第一、第二、第三名后,对其中与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人,按照0.9997的系数予以折溢;对在联合体中约定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工程量及造价份额占比达45%及以上、65%及以上、85%及以上分别按照0.9997、0.9996、0.9995的系数再次予以折溢。评标委员会根据折溢后的结果确定最终各投标人的评审价进行重新排名并推荐中标候选人。
(二)标后管理
1.强化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强化项目建设单位标后监管第一责任人职责,对项目的标后监管全面负责,承担法定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加强对中标单位的履约情况检查及时将不按合同履约情形向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县发改委(公管局)书面报告。要严格按照招投标文件约定事项签订和执行合同,合理分担不确定因素造成的经营风险,明确因施工工期调整、征迁时序滞后等原因产生的费用调整金额或比例。招标人(发包单位)依据合同约定和招标文件要求监督承包人自觉履行承包义务,严格管理中标人(承包单位)申请变更投标承诺等事项,及时纠正其失信行为。
2.强化中标单位履约责任。加大对工程转包、违法分包、
关键岗位人员违规变更等失信企业特别是失信从业人员的惩戒力度。除法定情形外,不得申请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以及工程质量、安全、造价、工期等投标承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在签订施工合同前,由县发改委(公管局)牵头,组织项目建设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标企业的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合同履约集中培训,敦促中标企业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签订诚信承诺书,确保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切实提升履约能力。对县级重点项目,增加县纪委监委、公安(经侦)参加集中培训会。对中标单位存在借用资质、工程转包、违法分包、偷工减料、以次充好、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3.健全标后履约监管联动机制。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行业行政监督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履行标后监管职责。压实项目建设单位第一责任人职责、行业行政监督部门监管职责。完善招投标市场与履约现场“两场联动”机制,由县纪委监委和县发改委(公管局)牵头,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经常性标后日常监管和综合检查,综合检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推进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平台与项目审批、行业行政监督、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等部门信息系统和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督。加强对严重失信主体的联合惩戒,推进市场主体和招投标过程信息全面记录、实时交互、确保交流记录和履约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
四、协会作用
(一)提供政策法规宣贯和咨询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发挥政府、企业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协会行业法规政策宣贯能力建设;加强县内外建筑市场的发展研判分析;组织参与行业发展、政策咨询等。
(二)提供信息和培训服务
提供市场信息、技术信息、供求关系信息、政策信息和职工教育、设备技术引进等服务,牵头组织全行业的信息交流,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开展企业产品(建筑工程质量)评先选优及推介,组织技术合作交流,组织行业(优秀企业、优秀项目经理、优秀总监理工程师等)评先选优。帮助会员成员企业培训岗位人员和员工,提高企业全面素质。
(三)发挥行业监督作用
行业协会为会员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依法对招标人设置的不合法招标条件、市场行为不正当竞争、不严格履行合约和破坏行业形象等行为进行维权,吸收或开除会员资格,参与行业服务标准制定等。
五、其他
本通知主要用于支持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发展,制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废除、修订、新立的,相关支持举措适用于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