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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松交警查处酒驾力度加大 昨晚8人被查

【 字体:    稿件来源: 县交警大队  作者:    时间:2019-02-21 10:50:07   

  本网讯 2月20日20时许,宿松县孚玉镇居民张某峰在酒后战战兢兢驾驶摩托车通过人民路交警一中队酒驾查缉点时被民警截停,现场检测酒精含量为74mg\ml。民警在对张某峰进行处罚时发现其在2015年9月9日晚因酒驾被查处,属于二次饮酒驾驶。民警告知张某峰将会受到行政拘留、驾驶证被吊销和罚款等处罚时,张某峰懊悔不已。

  为切实保护群众夜间出行交通安全,防范涉酒类交通事故发生,春节以来,宿松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一步加强对酒驾、毒驾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天天查酒驾,保持高压态势。2月20日晚,共查处酒驾8起,其中涉嫌醉酒驾驶1起,饮酒驾驶7起;毒驾1起。

  交警大队对当晚酒驾查缉行动进行了周密部署,做到城乡联动,国道、省道、县道、街道联动,做到定点检查与流动查缉相结合,形成酒驾严管氛围。当晚各中队共出动警力130余人,设立查缉点10余个。行动中,大队值班领导带领交管股、法制股现场督导,民警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邀请媒体随警作战,确保执法公平公正高效。 (李政平)

  法律法规链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

  第六十九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五百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李政平)

责任编辑:宿松新闻网